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市中区**村**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前往本市市中区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称想要租赁**公司后面的山地,需要从**公司内通行,遭到**公司法人韩某某(男,53岁)拒绝后,以索要补偿为由敲诈**公司25万元。同年6月15日上午,尹某某找到**公司总经理陈某某(男,44岁)以言语威胁索要到2万元。同年6月17日9时许,尹某某驾驶鲁******号别克轿车堵在**公司门口,阻止运输混凝土的车辆进出,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索要到10万元。
同年6月18日10时许,尹某某再次驾驶别克轿车堵在**公司门口索要剩余钱款。公安人员接韩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尹某某劝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尹某某敲诈勒索金额共计25万元,其中既遂12万元。
同年7月3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市中区领秀城恭秀路与领义路路口将尹某某抓获。
案发后,尹某某家属赔偿**公司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涉案车辆等)、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尹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具有部分犯罪未遂、积极退赃、初犯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三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斐然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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