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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尹某甲,小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平定县**镇**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3月20日间,被告人尹某甲以平定县**镇**村修路影响其祖坟风水为由,采用堵路的方式阻挠施工,**村委会**王某甲索要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收条、案发现场平面图、情况说明、申请书、复工申请、村内事项审议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房某某、梁某乙、尹某乙、王某乙、尹某丙、尹某丁、尹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甲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尹某甲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尹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园园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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