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方坪乡**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与向某某、杨某某、左某某四人在广安区广宁南路大众茶楼雅一房间以5元打底,50元封顶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左某某在赌博时趁他人不备将扑克换成自己所带的隐形扑克,并带上专门的隐形眼镜,随后被被告人尹某某发现,然后尹某某以他们打假牌为由叫了其他人来验牌并威胁对方。期间,被告人尹某某殴打左某某、向某某,在仅输了一千余元的情况下,胁迫向某某、杨某某、左某某三人每人拿出7000元来了结此事,最后向某某、杨某某、左某某分别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共支付给尹某某77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51213871;
2.侦查卷宗 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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