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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物流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0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左右,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认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2020年1月,尹某某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在周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其裸照十余张。5月份左右,尹某某与周某某分手,后于5月底开始,陆续向周某某本人及其亲友发送周某某裸照,以此向周某某勒索财物。为避免尹某某继续持有和向他人发送自己裸照,7月15日,周某某向尹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5万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丹阳市界牌镇华水韵浴场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尹某某亲属将5万元退还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裸照等物证;

2.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网银转帐记录、短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慧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溧水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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