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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住南皮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南皮县天宏商厦一楼冷鲜肉其柜组购买了九斤多猪肉,支付121元, 当时在给尹某某装肉的时候落下一块三斤多的肉没有装上,再去寻找尹某某的时候尹某某已经离开。次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来天宏商厦吵闹,要求冷鲜肉柜组赔偿其损失50000元钱, 并扬言不赔钱的话要将事情闹大,将冷鲜肉柜组清出商场。由于临近过年,属于销售旺季,顾某某不希望对方将事情闹大,答应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满足对方的条件。尹某某仗着顾某某不愿将事情闹大的心理,狮子大开口, 索要400斤肉的肉钱5000元外加1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共计15000元钱。顾某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赔偿给尹某某15000元钱,尹某某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1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燕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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