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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7111971********,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系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村**号之三***尹某某因偷越边境于2018年4月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19年12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国(边)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5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是中国大陆居民,未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资格,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居留权。2016年1月6日,尹某某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乘船偷越边境前往香港;2017年6月7日,尹某某在香港黄某某被香港警方拘捕;2017年6月30日,尹某某因使用假身份证及非法工作的罪名被香港本地法院判监15个月。2018年4月7日,尹某某刑满释放后被香港入境事务处经由深圳罗湖文锦渡口岸遣返大陆,因偷越边境于同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边防支队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人民币。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尹某某在一不明身份船家的帮助下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乘船偷越边境前往香港,并支付给该船家一万元人民币报酬。2月19日,尹某某在香港鱼涌被警方查获并拘捕。2019年2月21日,尹某某因非法入境被香港本地法院判监15个月。2019年12月20日,尹某某刑满释放后被香港入境事务处经由深圳罗湖文锦渡口岸遣返大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文锦渡遣返深圳人士名单、说贴;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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