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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版)_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0030,汉族,高中,户籍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布尔津镇环城南东路**号,现住布尔津县禾木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布尔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3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01日23时40分,被告人尹某某饮酒后驾驶新H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布尔津县卧龙湾路金维第二综合超市门口路段处与尼某某驾驶新HT****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后被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布尔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被告人尹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赔偿协议书;2、证人武某某和尼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阿勒泰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发生追尾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建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布尔津县禾木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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