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0438,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市**街**号统建**号楼**单元**室,住新疆**县**口岸管委会**大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01时许,尹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新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乌恰县天合路与团结路十字路口处时碰撞路中央隔离护栏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被执勤人员在乌恰县天合路287报警点处查获。乌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乌恰县人民医院提取尹某某血样交由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尹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胥树敏
检察官助理:成亚茹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尹某某住新疆**县**口岸管委会**大市**路**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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