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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无业,住岳阳县**乡**村**组,现租住在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至2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先后三次容留薛某某、龚某某、汤某某等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4日12时许,尹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薛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尹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龚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11月27日21时至22时许,尹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汤某某、薛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其租住房内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的书证;2、证人证言:薛某某、汤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尹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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