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东华镇英华三区**旁**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8月19日批准,同年8月2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下午16时许,与被害人王某某相约在英德市东华镇大镇街**内进行性交易。在到达宾馆后,尹某某因不满王某某临时加价,遂趁王某某在卫生间洗澡时,将王某某的香槟色华为手机盗走并离开。于当日晚上21时至22时期间,尹某某在其居住的宿舍内先后分七次将王某某手机微信零钱里面的共计21398元通过扫描二维码收款的方式转入其自己所使用的微信账号内,供其平时生活、偿还债务等所用。尹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涉案手机因无法提供票据,无法进行价格认定。公安机关起获该手机后已发还被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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