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涉嫌诈骗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住******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临西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0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8日尹某某通过罗某某作为担保人,用一份伪造的房产证做抵押,在张某某手中借款3万元;2015年3月7日,尹某某再次找张某某借款,张某某因手中有尹某某的房产证,再次借给尹某某5万元,担保人还是罗某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某多次电话催促尹某某还款,尹某某拖延还款期限,后尹某某变更手机号和住址,隐匿行踪,致使张某某无法联系上尹某某。

尹某某向受害人张某某归还了归还本金40000元,剩余款约定了具体还款日期,并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临西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临西县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提供的证明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张某某提供的借条以及尹庆滨抵押给他的房产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尹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伪造的产权证作为抵押骗取他人借款,扣除两次借款时利息和到期所还利息共计6200元外,实际骗取他人7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尹某某现住河北省临西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