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排**号,现住**,农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自己的货车在丰南区一处玉米地里收玉米秸秆时,在倒车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王某乙轧伤,致被害人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叫救护车,并陪王某乙及其家属到医院救治,后主动到丰南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杨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病理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春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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