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64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爆炸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到德阳市旌阳区**区**公寓租房。14时20分左右,尹某某将摆放在该公寓**楼楼梯口过道的多个煤气罐拖拽到过道及房间内,并将气罐开关打开又关闭,后尹某某将一点燃的缠绕有塑料口袋的木棍扔向一放于过道的煤气罐,并迅速拖拽另一煤气罐进入**楼**号房间。16时30分左右,该楼住户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以后多次询问敲门均不开门,还自言自语有人威胁自己,后民警找来宿管员打开房间,发现尹某某在房间内一手持打火机,一手抱一液化气罐,民警遂上前将打火机夺下,并将煤气罐开关关闭。经检测,尹某某尿检呈阳性。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尹某某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2020年5月3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覃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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