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海宁市**街道**社区**苑**号租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借玩被害人涂某某手机之机,在未取得被害人涂某某的许可情况下,私自将被害人涂某某的微信及工行银行卡予以绑定。后,被告人尹某某多次偷偷操作涂某某的微信进行转账、消费等,从而窃取被害人涂某某钱财共计110562.40元,造成被害人涂某某经济损失共计5201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吕某某的证言,民警王晓超、张俊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6、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私有财物,价值11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红平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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