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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14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平乐县**村**号。2018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2019年12月2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0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伙同另一男子(另案处理)窜至我市东升镇**社区**后门处,盗得被害人朱某情停放在该处的博技牌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756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5日,公安人员在我市横栏镇**路**住宿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检察官助理:何丽萍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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