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愿意接受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某某供电所在某某区治理中,检查发现平舆县**镇**村委**区用户尹某某自2018年4月份至9月份期间,利用反向接电的方式,共盗取电量6575.1度,合计电费3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尹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镇**村委证明、抓获经过、某某公司情况说明、某某公司营销部证明、尹某某盗电欠条、电表反向接线情况照片5张、某某公司营销部证明、尹某某保证书1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葛某某、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电表线路反向接电的方法,使正常的电表不显示电度数,以达到其不用掏钱就能用电的目的,其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窃电的行为,造成电度流失的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二桥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平舆县**镇**村委**庄,联系电话:1553961****。
2.案卷材料两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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