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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尹XX,男,汉族,1974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4XXXXXXXX,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XX镇,住封丘县XX镇XX村。因涉嫌盗窃,2020年6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XX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XX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吴XX、张XX、位XX、潘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尹XX进入到封丘县XX镇XX村吴XX家院内,将晾晒的一件内裤盗走。

2019年秋天,被告人尹XX两次到封丘县XX镇XX村张XX家门口,将晾晒的黑色内衣内裤、粉红色床单等物盗走。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尹XX进入到封丘县XX镇XX村位XX家院内,将晾晒的一件棉衣盗走。

2020年6月14日凌晨0时45分许,被告人尹XX到封丘县XX镇XX村东头潘XX的农机维修门市部,将停放在门前的一辆浅蓝色陆鹏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该车在长垣市恼里镇前文户村赛鸽电动车店门口处卖掉。经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04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尹XX如实供述其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尹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小举车行出具证明、保修卡;封丘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到条等书证;

2.证人王XX、郭X碧、郭国X、常XX等证言;

3.被害人吴XX、张XX、位XX、潘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封丘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证物照片;辨认笔录2份;

7.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盗窃,数额较大,且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尹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XX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唐欢慧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尹XX现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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