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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单元**号。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3月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来到蚌埠市**酒店**楼中餐厅吧台抽屉内盗取现金300元;

二、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来到蚌埠市**酒店**楼中餐厅吧台内盗取现金500余元、一部白色ipad air平板、一部华为G730手机、四包软金砂苏烟,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计2348元;

    三、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再次来到蚌埠市**酒店**楼中餐厅,在一包间内盗窃洗衣袋一个出来准备行窃其他物品时被酒店保安当场抓获;

四、2019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蚌埠市银泰城**超市门口从受害人姜某某的电瓶车车篓内盗走手提包一个,包内有银行卡等物;

    五、2019年9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尹某某来到蚌埠市银泰城中国农业银行西侧的巷道内,将王某某轿车内的双肩背包及背包内一台机械革命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GUCII钱包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认定,被盗机械革命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盗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社会危险性说明及证明材料、入所健康体检表、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及部分被盗物品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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