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铁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栋附**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贵阳铁路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铁路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窜至贵阳秦棋基站内,用随身携带的扳手等工具将悬挂在房间外墙的空调外机拆下来,将外机内的铜管铜片盗走。尔后逃离现场并将盗窃的铜片等卖给他人,得款人民币180元。经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拆盗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指认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余睿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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