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讯未到案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后因多次传讯未到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至宁波市北仑区**街道**网吧**楼**号机处,趁被害人王某某睡着之际,盗走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小米MI 8 Lite手机(价值人民币1 632元)。
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陈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尹某某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新世纪网吧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系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虞振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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