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111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9********,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路口东北角**通讯门口,将被害人苗某某放在电动车车篮内的一个男士钱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900元、金项链一条及银行卡等物。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金项链价格为人民币3250元。2020年8月19日,被害人从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埇桥派出所领走被盗现金及项链。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其家中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宿州市埇桥区价格中心出具的物价认定结论书;
4.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查证情况工作记录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尹某某退还被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永凯
检察官 梁 侠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宿州市埇桥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775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