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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2006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昌邑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0年2月26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8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昌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昌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城区实施盗窃7次,盗窃二轮电动自行车6辆、自行车1辆,共计价值人民币81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外,盗窃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轻骑牌黑白相间色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鸟牌玫瑰金色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捷安特牌红黑相间色自行车,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东侧,盗窃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白色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

5、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陆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小鸟牌橘红色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6、2019年9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踏上牌粉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7、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尹某某到昌邑市**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爱玛牌蓝黑相间色二轮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

1、书证: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累犯,同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宇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被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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