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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5月4日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曹县**镇**行政村**村将段某某放置在家门口的天蓝色“福田科技”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1115元。

2019年10月25日曹县公安局将追回的被盗电动三轮车发还给被害人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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