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92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2010年8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7月18日19时30分至21时10分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黄埔区**路**号**房,撬开窗台防盗网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林某某现金人民币约200元、VIVO手机一台(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95元)、带玉佩的珍珠链一条(物品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价格中心不予认定),物品事后无法追回。
二、2019年8月3日至11日16时,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房,撬开厨房防盗网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现金人民币2500元、钻石戒指和铂金戒指各一只、黄金项链和黄金串珠手链各一条(物品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价格中心不予认定),物品事后无法追回。
2019年8月17日1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公寓**房内抓获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钱包、案发现场相片等物证;
2.《信息库比对结果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DNA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审讯录像、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庆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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