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5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83********,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宜兴市**街道**公寓**幢**室(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至宜兴市**电气江苏有限公司内,乘公司监控拆除、无人在场之际,溜进二楼招待室,窃得招待室内九隽舞盏茶具1套,赃物价值人民币30000余。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将赃物退还给公司,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票、谅解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宜兴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 群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