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3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住本村**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0日由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签署了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机关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在安平县境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20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0日13:15分许,尹某某在安平县工业园公寓南楼一车库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自行车窃取并销脏。
2、2020年9月19日15时左右,尹某某在安平县西关村东头路南一胡同里面,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富士达牌电动车窃取并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销脏给赵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3元。
3、2020年10月4日7:20分左右,尹某某在安平县西关村西头,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家门口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窃取并销脏。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33元。
4、2020年10月9日12时左右,尹某某在安平县西关村第三小学附近一胡同内,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经色新大州牌电动车窃取,后在逃离过程中被闫某某发现并追回,尹某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从宽处罚的客观条件,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鹏光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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