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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13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1272219**********,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省**县**乡************号,现暂住**市**区**街道************号。自述曾在2003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3时许,被害人李某某陪同醉酒的朋友路经本市下城区瑞莱克斯银街入口附近路旁时,将背包和一部华为P30Pr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48元)放在了身旁非机动车道地上;之后,在该处等客的被告人尹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与朋友去路边花坛呕吐离开之际,跨过隔离带进入非机动车道,窃走手机并开车离开现场。嗣后,被告人尹某某将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1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本市**区**街道********号被抓获。同年11月18日,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损失6000元并获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红文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189*****。

2.侦查卷宗2册(含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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