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本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乡**村**组**号。被告人尹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因提供赌博条件被行政处罚处罚200元;被告人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3日以构成盗窃罪无逮捕必要,不予逮捕;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于2019年7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尹祠大道西侧排水沟杨某某的工地上,盗窃绿色水泵2台、水管50米、白色电线约100米。
2、2019年3月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来到淮南市田家庵区史院乡涧坝村东塘杨某某的工地上,盗窃白色水泵2台、水管50米、黑色电线约500米。
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总价值6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
2.行政处罚、谅解书、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及照片;
7. 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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