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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7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现住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经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来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方某甲经营的**店内购买商品,发现店内无人,临时起意将店内柜台一铁盒内的现金盗走,共计人民币420元。同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再次来到方某甲经营的**店购买商品,见店内无人,径直走到店内房间中,发现床角堆放的若干香烟,遂盗走15条香烟并逃离现场。后尹某某拆吸一包香烟。次日,尹某某将剩余香烟连同自己的10包香烟,以3126元一并卖给兴隆**店。次日14时许,尹某某在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被民警抓获。

公安机关从兴隆**店内查获被盗香烟14条零10包,已发还方某甲;尹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赃3600元,公安机关已发还方某甲420元,已退还兴隆**店3126元。

经鄂州市华容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认定,被盗15条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3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手机支付截图照片、微信转账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3.证人方某甲、方某乙的证言;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及照片;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梅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鄂州市华容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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