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7********, 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镇**村**组。2018年9月15日因盗窃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被告人尹某某不在案,2019年3月20日本院同意公安机关撤回处理,同月22日公安机关对其上网追逃;2019年7月17日其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员工宿舍**栋**室,盗用同室室友即被害人贺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在自己手机上用被害人贺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户,绑定了被害人的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设置自己的指纹为支付密码,并成功转帐一元至被告人掌控使用、户名为“石某某”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卡内。当日2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将被害人贺某某银行卡内的现金4210元转帐至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内,并将该款取出偿还了自己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的欠款。
2018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长沙县**街道**厂区内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贺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因被告人不在案而被上网追逃。
2019年7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白石村伯恩光学有限公司被当地警方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指认照片、转帐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兰林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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