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111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郯城县,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停车场。2000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26日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尹某某于2000年11月间,与英某某、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以上四人均判刑)交叉结伙至莱阳市**路**镇**村、鸿达钢窗厂等地,采取翻墙、爬窗等手段参与盗窃3起,窃取价值人民币25155.8元的铝合金门窗料、铝合金条、钢模板、铝线等物品一宗。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尹某某于2000年11月中上旬的一天晚上,与英某某、安某乙在莱阳市**建筑工地窃取价值人民币876元的钢模板一宗,之后至**路建筑工地窃取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螺纹钢一宗。案破后,追回钢模板66块发还被害单位。
2、被告人尹某某于2000年11月16日晚,与英某某、安某丙在莱阳市**镇**村村委院内窃取价值人民币540元的铝线一宗。
3、被告人尹某某于2000年11月19日晚,与英某某、安某甲在莱阳市鸿达钢窗厂窃取共计价值人民币22539.8元的铝合金门窗料一宗、铝合金条12根。案破后,追回铝合金门窗料、铝合金条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英某某、安某甲、安某乙的证言;涉案资产价值认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燕
2018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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