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170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阆中市**有限公司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住阆中市**街**号**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某某,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在四川阆中燃气有限公司负责维修整改的工作便利,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另案处理)、汤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采取相关技术手段破坏燃气表构造、制造功能磁卡等方式盗窃天然气,并以低于市场价格向阆中市城区内各餐馆非法销售。被告人尹某某盗窃、销售天然气共7户,经阆中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人民币11151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自2017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汤某(另案处理)在阆中市古城“李家厨房”餐馆武庙街店、北街23号店内,以破坏燃气表具的方式销售低价天然气共15400方,价值45564元。
2、自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在阆中市古城“土豆嬢嬢”麻辣烫店内,以破坏燃气表表具的方式销售低价天然气共4500方,价值13222元。
3、自2018年2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在阆中市商城路“新疆椒麻鸡”餐馆内,以破坏燃气表具和功能磁卡充气的方式销售低价天然气共7400方,价值24164元。
4、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阆中市滨江新天地“滨江虾皇”餐馆内,以破坏燃气表表具和更换新燃气表“退气”的方式销售低价天然气共3500方,价值10688元。
5、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在阆中市顾家井巷“木乡伙食”餐馆内,以破坏燃气表表具的方式销售低价天然气共2728方,价值8395元。
6、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汤某(另案处理),在阆中市古城北街“叁食堂”餐馆内,以破坏燃气表表具的方式销售低价天然气共2000方,价值6320元。
7、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汤某(另案处理),在阆中市商城路西段“尚岛咖啡”店内,以破坏燃气表表具的方式销售低价天然气共1000方,价值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盗窃天然气并低价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聪
检察官助理:王婧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990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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