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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小区。2019年11月29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驾驶号牌为**的现代牌越野车来到桦南县**小区,携带事前准备的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欲实施盗窃,后尹某某用撬棍将被害人王某某家厨房窗户打开后进入室内,未盗得任何财物,因王某某返回家中,尹某某逃离现场。案发后尹某某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4日将被告人尹某某在桦南县**小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撬棍、螺丝刀、羊角锤等作案工具;

2.书证尹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尹某某盗伐林木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小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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