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群众,山东临朐县人,户籍地同住址:临朐县**镇**村**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至15日夜间,被告人尹某某翻墙进入临朐县**镇**村邓某丙家(邓某乙暂住)中,秘密窃取苹果4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部、电饭锅一个、鸡蛋、花椒皮、衣服等物品。后经依法认定,被盗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电饭锅共计涉案价值人民币230元,所有被盗物品涉案总价值共计人民币3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证明、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等笔录材料。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祥花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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