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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室。2017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钻窗进入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徐乐路218号的“良品快餐店”,窃得被害人某某甲存放在店内收银机中的纸币人民币765 元,存放在收银机下方储物柜内的硬币人民币497元及美工刀1把、钥匙1串、黑色外套1件。

被告人尹某某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说明书,起获经过、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尹某某在上述时间、某某乙实施盗窃及赃物扣押、发还情况;

2.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记账单,证人刘某某、某某丙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某某甲的财物在上述时间、某某乙被盗的事实;

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尹某某的到案经过;

4.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前科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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