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33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65********,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职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由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换水表,被害人赵某某将钥匙交给被告人尹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偷偷配制了一把被害人赵某某家的钥匙,欲实施盗窃。
2020年6月10日9时,被告人尹某某用钥匙打开被害人赵某某的家门,进入右侧卧室,在床头柜抽屉里盗走一个深灰色钱包,里面有人民币1000元,在梳妆台的盒子里盗走一条周生生牌黄金项链、一个周生生牌黄金挂坠、一个周生生牌黄金手链、一个周生生牌黄金串饰。盗窃得手之后,被告人尹某某到青城公园把钱包扔了,后将偷来的金首饰卖给新城区邮校北巷一家金店,获得赃款人民币3900元,赃款被尹某某自己挥霍。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首饰价格为人民币6612元。
2020年6月22日16时,被告人尹某某再次去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盗窃,用钥匙打开被害人赵某某的家门,进入两个卧室和厨房,盗窃一条银项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1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燕
检察官助理:贾子心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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