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8********,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现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嘉鱼县**镇**村**组路过被害人冯某某家门口时,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在客厅桌子上的钱包内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已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盗窃现场及涉案财物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尹某某指认盗窃现场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犇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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