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黄幸华,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间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骑自行车先后去到本市**镇**社区**路***号*****栋附近路边、**镇**路**路段离****约150米路边、**镇**社区***羽毛球馆门前空地、**镇***路附近,先后盗走被害人曾某某一辆宝马牌小轿车(车牌号:粤S9****)的左右两个后视镜镜片(价值约540元)、被害人柯某某一辆路虎牌越野车(车牌为粤B8****)的左右两个后视镜镜片(价值约2430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宝马牌越野车(车牌号粤S1****)的左右两个后视镜镜片(价值约2520元)以及一辆蓝色日产小轿车的左后两个后视镜镜片(价值不详),并在四个盗窃现场留下一张写有微信号的纸条向车主索要钱财。得手后,尹某某以需要微信转账才能归还车牌为由,分别敲诈了被害人曾某某转400元以及蓝色日产小轿车车主100元。同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镇**社区**网吧抓获尹某某,并缴获其作案的自行车一辆和手机一台。破案后,被害人柯某某、陈某某两人被盗的车牌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曾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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