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3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梧州市万秀区**路**家具附近人行道上,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韩玲牌 TDR817Z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08元),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电动车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提收了上述电动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德
检察官助理 莫小丽
2020年4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梧州市万秀区**路**号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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