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09年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无辩护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339电视塔B座1楼DC酒吧库房外,趁四周无人之际,采用破坏手段进入酒吧库房内,将库房内的五瓶“马爹利X0700ML”牌洋酒(经鉴定:价值7875元),和二瓶“人头马天醇X0700ML”牌洋酒(经鉴定:价值2960元)盗走,共计价值10835元,后被告人尹某某逃离现场并将销赃所得4000元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酒吧库房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平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联系电话:无。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数据卷宗光盘一张、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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