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员工宿舍盗窃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后逃离现场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认定为人民币2000元。犯罪嫌疑人尹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2.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博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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