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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保定市莲池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钟楼商厦一楼金匠世家柜台,试戴一枚6.58克的金戒指之后,趁店员不注意,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将戒指带走。经鉴定,被盗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良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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