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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在深州市**大街**公司院内车棚内盗取本厂职工黑色荣耀30S手机一部,经认证被盗手机价值2175.5元。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某于2020年7月15日到深州市公安局城市新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及赃物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证人证言、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住深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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