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尹某某至孝感城区,因求职务工不成,遂生窃取他人财物之意。2019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至凌晨5时期间,被告人尹某某先后步行至孝感市城区**路与**大道交汇处**银行门前路段、**大道**湾菜场门前路段、**路**娱乐城门前路段、****餐厅停车场附近、**大酒店门前停车场等处,沿途拉拽汽车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盗得现金250余元、各类汽车钥匙5把。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步行进入**路**新都小区地下停车场,拉拽汽车车门,进入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现代牌越野车内,盗走车辆后备箱内一部全新华为牌Mate3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99元。当日6时许,被告人尹某某再次至孝感市孝南区**湾广场地下停车场,欲继续作案时,被当值保安发现并抓获。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购机发票;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办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郑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具有盗窃财物数额4249元;有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绝大部分赃物及时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较小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四十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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