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岳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尹某某,曾用名尹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市,住湖南省**市第**中学旁,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4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采取砸坏被害人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七次,盗窃的涉案财物价值为18885元,现金8020元,共计盗窃数额26905元,被害人车窗玻璃被损价值3930元。
1、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一台遮挡牌照的白色福特小车到达郴州市**县**部附近,使用随身携带的钻头将被害人何某某的白色丰田霸道SUV车的驾驶位后方车窗玻璃砸坏,窃走车内一台三星S9+黑色手机,两条细枝和天下香烟,1瓶国窖1573白酒后驾车离开。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台三星S9+黑色手机价值1200元,2条细枝和天下香烟价值2000元,1瓶国窖1573白酒价值1299元,合计被盗物品价值4499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900元。
2、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着一台遮挡牌照的白色福特轿车进入南岳实施盗窃,于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南岳区***路****酒店旁的公交车站的边上,使用现场附近捡到的铁质钻头将被害人付某某酒红色JEEP牌SUV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坏,进入车内盗走6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1条硬盒和天下香烟、2瓶水井坊白酒、2瓶西凤酒、1瓶天之蓝白酒、1瓶五粮液、2包散装和天下香烟、600元现金后驾车逃离南岳。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6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1500元、1条硬盒和天下香烟价值1000元、2瓶水井坊白酒价值450元、2瓶西凤酒价值400元、1瓶天之蓝白酒价值458元、1瓶五粮液价值298元、2包散装和天下香烟价值200元,合计被盗物品价值4306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400元。
3、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一台遮挡牌照的白色福特轿车来到**县**街道**小区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钻头将被害人伍某某枣红色丰田汉兰达SUV车的侧面车窗玻璃砸坏,盗走车内的一台宏基牌手提电脑,4瓶500ml的雁峰酒,1瓶2500ml的雁峰酒,3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400元左右的现金后驾车离开。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台宏基牌手提电脑价值1000元,4瓶500ml的雁峰酒价值300元,1瓶2500ml的雁峰酒价值800元,3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105元,合计被盗物品价值2205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900元。
4、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一台遮挡牌照的白色福特轿车来到**市**县**镇**村****集团公司门口,用随身携带的钻头将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色起亚智跑SUV车的副驾驶后方车窗玻璃砸坏,盗走车内一个黑色书包,一个灰色挎包,三条和气生财牌香烟,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5包和气生财牌香烟,7包硬盒黄鹤楼“侠骨柔情”牌香烟后驾车离开。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三条和气生财牌香烟价值1650元,一条硬盒中华牌香烟价值450元,5包和气生财牌香烟价值275元、7包硬盒黄鹤楼“侠骨柔情”牌香烟价值315元,合计被盗物品价值2690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480元。
5、2020年8月23日左右的凌晨,被告人尹某某驾驶一台遮挡牌照的白色福特轿车来到**市**县**镇政府附近,用随身携带的钻头将被害人陈某某的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SUV车的主驾驶后方车窗玻璃砸坏,盗走车内的一台白色苹果8手机,软芙蓉王香烟6包后驾车离开。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一台白色苹果8手机价值1000元,6包软芙蓉王香烟价值360元,合计被盗物品价值1360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550元。
6、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着一台遮挡牌照的白色福特轿车来到****县**酒店附近,用钻头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的副驾驶室左后车窗玻璃砸坏,盗走车内一个单肩男士皮包(包内有三个钱包,内有现金月7000元)、2条软中华香烟、3.5条(35包)硬盒中华香烟、两条黄鹤楼满天星香烟、5包软荷花牌香烟后驾车离开。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2条软中华香烟价值1300元、3.5条(35包)硬盒中华香烟价值1575元、2条黄鹤楼满天星香烟价值700元、5包软荷花牌香烟价值250元,合计被盗物品价值3825元;车窗玻璃损坏价值350元。
7、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着一台遮挡牌照的白色福特轿车再次来**实施盗窃,于2020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在**区***广场后面的停车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钻头将被害人袁某某白色大众途观SUV车的右后车窗玻璃砸坏,盗走车中控储物台内不到20元钱的零钱。经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窗玻璃损坏价值350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尹某某盗窃作案后开车到衡阳市***国道**学校旁被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分局南岳派出所民警抓获。
2020年11月13日至2020年11月28日,被告人尹某某分七次赔偿被害人何某某3100元、陈某某2000元、付某某7000元、李某某5500元、伍某某1500元、王某某3700元、袁某某1000元,取得七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书等书证;2.物证:螺型锐器1个、白色手套3只、手电筒3只、甩棍1个、口罩1只、鸭舌帽2个;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伍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李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取赃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用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26905元,损坏财物价值39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元英
检察官助理:罗珊珊
(院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衡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两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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