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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尹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何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重庆市梁平区**中学一教师办公室实施盗窃,偶遇正在盗窃作案的王某乙(另案处理),后四人共同盗走办公室铁皮柜内小米、华为、OPPO、VIVO等品牌手机10余部,王某乙分得黑鲨牌手机1部。后被告人尹某某与王某甲、何某某携带所盗手机返回本区人民北路交通宾馆,并与刘某某、高某某分别从中拿走1部手机供自己使用,剩余手机被陆续出售,所得赃款已共同使用。

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本区人民北路交通宾馆内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现场查获手机9部,其中5部手机系被告人尹某某参与盗窃作案所得。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所盗10余部手机中的6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332元。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尹某某向重庆市梁平区第一中学退赔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收条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艺

检察官助理:袁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82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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