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尹某某,绰号“阿牛”,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0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尹某某蹿至攸县**镇**村**村**村**村**村**村和**镇新塘冲、***镇等地,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共计23起(其中4次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蹿至攸县**镇**村袁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去室内实施盗窃,在袁某某家盗得两瓶“赖茅”酒、一把铜锁、一把铜锤;
2、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蹿至攸县**镇**村刘某甲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将刘某甲屋内一楼大厅的一辆女式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在攸县湘东大市场以300元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人(具体身份不详);
3、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丁仁义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将丁仁义放在保险柜内的一幅画和停放在杂屋旁边的一辆自行车盗走;
4、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和老虎钳蹿至攸县**镇**村刘某乙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未找到值钱的财物。随后其窜至***村易某甲家,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在卧室内盗走一个存钱罐(内约300余元硬币),并将停放在一楼大厅内的红色大福牌男式摩托车盗走;
5、2017年4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和老虎钳蹿至攸县**镇**村刘某丙家,采取破窗入户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两件木雕像;
6、2018年2月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窜至**镇**村刘某丙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走一把老虎钳和一把一字起,随后携带老虎钳和一字起来到同村的吴某某家,采取破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吴某某家,经翻找未找到值钱的物品。尹某某又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同村的彭某甲家,盗得三包硬盒黄芙蓉王香烟和四包精品白沙烟;
7、2019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彭某乙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经翻找未盗得财物,随后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同村的朱某某家,也未盗得财物;尹某某随后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同村的陈某甲家,在其卧室抽屉内找到700余元现金和1000余元老款人民币;
8、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谢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经翻找未盗得财物;
9、2019你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李某乙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一条硬盒黄芙蓉王香烟和一根黄金项链;
10、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皇图岭镇笔和村贺某丙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六包硬盒红双喜牌香烟;
11、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贺某丁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在卧室盗得一条硬盒和气生财牌香烟、十几包硬盒黄芙蓉王香烟和200元现金,并将一楼大厅内的红色女式摩托车盗走;
12、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骑着从贺某丁家盗得的摩托车窜至**镇**村陈某乙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一枚黄金戒指;
13、2019年2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骑着从贺某丁家盗得的摩托车窜至**镇**村王三中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一对黄金耳环;
14、2019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何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经反复翻找,未盗得财物;
15、2019年5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网岭镇宏大村曾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未盗得财物;随后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同村的易某乙家,盗得一条铂金项链和一个黄金戒指;随后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同村的邓四清家,盗得1000余元老款人民币;
16、201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跟老虎钳蹿至攸县**镇**村谭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四个金戒指和一根白金项链;
17、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新市镇大同村江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屋内,经到处翻找,未盗得财物;
18、2017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携带手电和老虎钳蹿至攸县新市镇大同村王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在王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19、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蹿至攸县新市镇大同**村田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一台电脑主机;
20、2019年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蹿至攸县**镇**村文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在文某某家盗得一条精品白沙烟盒五包硬盒黄芙蓉王香烟;
21、2020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刘某丁家,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经翻找未盗得财物;
22、2020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刘某丙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得一套瓷质茶具;
23、2020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尹某某携带手电筒和老虎钳窜至**镇**村温某某家,采取破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室内后,盗得一个黄金戒指、一条精品白沙香烟、一包和天下香烟;
经攸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尹某某盗窃的上述黄金饰品、铂金饰品、香烟等价值共计59401元(经核实,其实际盗窃物品价值共计23047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尹某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新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甲、王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刘某甲、罗某乙、刘某乙、易某甲、吴某某、彭某甲、谭某某谭某某、江某某、田某某、文某某、陈某甲、谢某某、李某乙、何某某、易某乙、刘某丙、温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入户盗窃、多次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文贵其
检察官助理:邱子烨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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