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2年9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2007年4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5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尹某某至嘉善县**镇**村东浜露天农田处,采用攀爬电线杆的方式将位于该处东浜南60号至43号的各类架空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窃走。
2、2020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尹某某至嘉善县**镇**村**港西侧露天农田处,采用攀爬电线杆的方式将现场由西往东的三根电线杆上的各类架空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窃走。
上述两次被告人尹某某总计窃得各类通讯电缆线的总长度为2301.2米,总价值3132.5元(其中被告人尹某某被抓获时在其身上及案发现场附近地上扣押电缆线483.3米,价值613.23元,另1817.9米在被告人面包车上被查获,价值2519.27元)。上述通讯电缆线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3、2020年8、9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尹某某至嘉善县**镇**港村**港**号南侧露天村道处,采用攀爬电线杆的方式将现场由西往东的三根电线杆上的各类架空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窃走,总长100米左右。
4、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尹某某至嘉善县**镇**港村**港77号北侧露天村道处,采用攀爬电线杆的方式将现场由西往东的三根电线杆上的各类架空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窃走,总长100米左右。
5、2020年9月13日,被告人尹某某至嘉善县**镇**港村**港西侧露天村道处,采用攀爬电线杆的方式将现场由南往北的三根电线杆上的各类架空通讯电缆线剪断后窃走,总长100米左右。
上述三次被告人尹某某总计窃得各类通讯电缆线的总价值为350.5元。
另查明,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证言;
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莉莉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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