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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尹某某破坏电力设备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63年**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捕前廊坊市安次区****2019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尹某某将廊坊市安次区**乡**村西南角一台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的输出电线线路剪断,期间又将该变压器鸭嘴取下,造成该村西南片农用地内断电六天,致使该村近500亩农用地无法浇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廊坊供电公司收取费用清单、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胡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王某甲、郭某某、娄某某、刘某乙、王某乙、刘某丙、程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危害农业安全生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桂枫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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