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2000********,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同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尹某某向开卡人张某某、陈某某以及被告人周某某等人收买了25张由开卡人身份信息注册开户且配套有U盾、手机卡等信息资料的对公账户信用卡卖给其上家“多多”等人(另案处理),其中开卡人张某某、林某某出售的6张信用卡是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共同收买。嗣后,上述被倒卖户名为周某某卡号为44050140070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收到被诈骗被害人陈某某、庄某某在晋江辖区内,被人电信网络诈骗走的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29300元。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显身手”网吧,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身份证明、信用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单独或者结伙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尹某某、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光盘十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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